历史知识 > 贴放 宋代司法名词。天圣四年(1026)规定死罪案件情理可悯和刑名可疑者,州、军具案奏报朝廷,有司不得驳斥。其后,即使依法不当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或刑部在奏草后贴黄纸申述情理可悯、刑名可疑等,多得宽减,称为“贴放”。 贴放相关 牛转连磨牛转绳轮牛转翻车牛录章京牛录额真牛庄豆饼厂牛羊供应所牛河梁遗址牛路长官司气气口气化气血气禀气质之性气种有定手手力手分手本手诏手板手实手号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𡝉 每日一成语:凤舞龙蟠 每日一词语:揭局 每日一诗词:孙陵鹅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