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贴放 宋代司法名词。天圣四年(1026)规定死罪案件情理可悯和刑名可疑者,州、军具案奏报朝廷,有司不得驳斥。其后,即使依法不当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或刑部在奏草后贴黄纸申述情理可悯、刑名可疑等,多得宽减,称为“贴放”。 贴放相关 谏官案谏壁里谏议大夫扈扈辄扈蒙扈从军扈尔汉扈再兴扈尾口扈伦四部袾宏袾裷祸福谒杀谒者谒先师谒者台谒者仆射谒者台大夫谕谕旨谕德谕祭文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𥾰 每日一成语:青鸟殷勤 每日一词语:藑茅 每日一诗词:合江亭晚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