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贴放 宋代司法名词。天圣四年(1026)规定死罪案件情理可悯和刑名可疑者,州、军具案奏报朝廷,有司不得驳斥。其后,即使依法不当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或刑部在奏草后贴黄纸申述情理可悯、刑名可疑等,多得宽减,称为“贴放”。 贴放相关 饶乐都督府蚀中饷生饷司饷所饷税胤胤甲胤禛峦州奖忠奖励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将将长将帅将吏将行将军将佐将凭将官将巨(鉅)子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𣗲 每日一成语:行同犬彘 每日一词语:廉素 每日一诗词:寄题罗浮别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