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例 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例相关 谭泰谭莹谭峭谭渊谭富谭献谭馥谭人凤谭上连谭元春谭世勣谭处端谭廷襄谭延闿谭全播谭体元谭希思谭宗浚谭绍光谭钟(鍾)麟谭钧培谭继洵谭嗣同谭微道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𪝝 每日一成语:握管怀铅 每日一词语:浮头 每日一诗词:天台书事十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