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例 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例相关 边民边吏边贡边芮边报边冏边兵边宪边班边盐边俸边通边略边鸾边商边鲁边墙边韶边镐边大受边令诚边寿民边吴泊边宝泉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𥘓 每日一成语:斑衣戏彩 每日一词语:珠轮 每日一诗词:曲江谒张文献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