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例 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例相关 李群玉李嘉祐李嘉瑞李森先李熙靖李端棻李漱芳李瑾行李蕴泰李德任李德林李德明李德辉李德裕李遵勗李鹤年李鹤章李赞华李燮和李彝昌李彝殷李彝敏李彝超李攀龙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𤬣 每日一成语:老成凋谢 每日一词语:垫本 每日一诗词:题太和宰卓士直寄新刻山谷快阁诗真迹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