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例 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例相关 天台王天台县天台宗天邦屯天师道天全州天地会天齐渊天问略天兴州天兴县天寿山天坛尉天邑商天财库天体仪天条书天启钱天鸡壶天和历天竺书天竺乐天府院天官府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𢇌 每日一成语:走马之任 每日一词语:艾納 每日一诗词:游纯房见李叔颖郎中诗因思叔颖聊继其韵赠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