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例 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例相关 和岘和苞和林和郁和叔和尚和籴和泥和诜和春和珅和峤和亲和洽和勇和真和海和容和陵和硕和瑛和琳和跋和蛮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𥝷 每日一成语:隐隐辚辚 每日一词语:邦土 每日一诗词:荆门十二背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