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例 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例相关 漳渠漳澨漳州府漳州路漳南县漳浦县漳腊营漳腊堡漳州谕畲漳南书院漳洺南堤漳厦铁路漳水十二渠滴滴珠漾水演习演州演段演义报演炮图说演炮图说后(後)编演炮图说辑要滱水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𤁳 每日一成语:有本有原 每日一词语:八方呼應 每日一诗词:赠秋山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