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公坐相承减 唐律术语。大理寺在审判案件失误时,本寺的各级官吏俱应受罚,但根据其官职及责任之不同而相应减罪,称公坐相承减。如判官(大理丞)判罪失出,减本罪五等论处;如能捕获其误放之犯人,又减罪一等;通判之官(大理少卿及正)则减七等;长官(大理卿)减八等;主典(府吏等)减九等。参见“同职犯公坐”。 公坐相承减相关 典曲中士典羊中士典农使者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牡上士典牧中士典服中士典鱼中士典庖中士典学从事典驼中士典春中士典故纪闻典故辨疑典郡书佐典硙中士典彘中士典瑞中士典路中士典壅上士典戎卫率府典夷乐中士典军大将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𣾰 每日一成语:无可非难 每日一词语:案視 每日一诗词: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