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黄沙治书侍御史 官名。晋设此官。《晋书·职官志·治书侍御史》:“泰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一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后并河南,遂省黄沙治书侍御史。 官名,晋太始四年(公元268年)置,员额一人,品秩与御史中丞同。专门掌理诏狱并审理廷尉处置不当的案件。晋统一江南后,此官与黄沙狱一起罢省。参见“黄沙狱”。 黄沙治书侍御史相关 任官的学艺限制任官的籍贯限制任官的年龄限制亲属有犯法者不得任宿卫姻亲不得相监临外官转为内官的限制牧守令长的任用限制刑家不得入仕盗门不得入仕出身与流品对于任官的限制对于犯赃者的任官限制对于犯罪者的任官限制亲丧未葬不许入仕对于充任外官的限制对伎术官任官的限制因名讳而限制任官南北互调任官的民族限制察访课殿最五善五失京房考课法都官考课七十二法五条课郡县法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𨡳 每日一成语:推襟送抱 每日一词语:记忆 每日一诗词:萧二十三赴歙州婚期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