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措置屯田營田人戶荒田及逃戶官田事奏作者:陳規 南宋 紹興三年七月 屯田營田人戶荒田及逃戶官田,被人指射及軍兵耕種者,限二年識認。已種者候收畢給之,過限者官司並不受理。《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十三之八十七。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𥏜 每日一成语:得陇望蜀 每日一词语:樂都 每日一诗词:喜宣义大师英公相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