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米阔鲁节米拉日巴传米其提瓦哈甫地米旁·朗杰嘉措讴僧讷门讷亲讷北部讷而干讷殷部讷殷路讷默库讷比支部讷北室韦讷尔经额讷都六设讷穆河卫讷比支室韦讷克布伯克讷吾鲁孜节讷河直隶厅讷默库济尔噶勒许许圣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𠅰 每日一成语:一无所能 每日一词语:造帳 每日一诗词:病间寄徐无染兵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