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 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领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判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原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相关 起运起卧起废起复起贾起部起家起数起居表起居注起居郎起居省起居院起部郎起居令史起居舍人起居注馆起部尚书起居注令史盐丁盐人盐山盐仓盐氏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𣨄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貼調 每日一诗词:抵邑示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