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堂溪(谿)氏常常山常少常升(昇)常正常田常仪常市常宁常在常同常任常关常州常贡常何常伯常武常青常茂常林常季常侍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𨒘 每日一成语:忝颜偷生 每日一词语:傻心眼 每日一诗词:送陈偃赋得白鸟翔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