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掐子掖县掖垣掖庭掖直郎掖庭令掖庭丞掖庭监掖庭署掖庭监作接折接树接舆接伴使掷箭掸控鹤官控鹤监控鹤禁率府探花探访队探花使探花郎探颐郎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𤘾 每日一成语:抟心壹志 每日一词语:蒼山 每日一诗词:送宇昭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