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蔡沈蔡茂蔡叔蔡征(徵)蔡京蔡河蔡泽蔡珍蔡牵蔡挺蔡钧蔡衍蔡洲蔡祐蔡结蔡珪蔡珽蔡豹蔡家蔡邕蔡翛蔡絛蔡谟蔡廓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𡯰 每日一成语:理胜其辞 每日一词语:外瀛 每日一诗词:寄宋希仁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