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左独鹿王左奕蠡王左亲事府左宣徽使左宫门将左客省使左给事中左班殿直左都水长左都御史左校司马左监门卫左监门府左豹韬卫左部都尉左朔方王左曹侍郎左曹郎中左副留守左厩上士左辅将军左辅都尉左领军卫左领军府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㦟 每日一成语:知其一,不知其二 每日一词语:安谷 每日一诗词:偈颂八十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