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李春发李春芳李南哥李药师李柱国李是男李显甫李显忠李星沅李昭庆李昭寿李昭亮李昭祥李昭道李昭德李思文李思训李思齐李思孝李思忠李思诚李思谏李思摩李适之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䆩 每日一成语:闳宇崇楼 每日一词语:夭嬈 每日一诗词:十月写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