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正安正字正军正声正抄正拟正员正言正兑正刺正供正卒正治正郎正始正契正思正选正科正律正将正统正耗正盐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䫍 每日一成语:流年似水 每日一词语:召置 每日一诗词:哭公孙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