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吕太后吕公著吕公弼吕文英吕文显吕文度吕文焕吕文德吕本元吕本中吕东莱吕夷简吕师囊吕休璟吕安国吕那改吕好问吕志伊吕余庆吕希纯吕希哲吕苟儿吕贤基吕佺孙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𣸠 每日一成语:楚辞集注 每日一词语:沈園 每日一诗词:武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