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智城洞碑智威将军智部郎中智照塔铭智部员外郎智群白话报智天豹编造万年书案智慧端正长寿孝顺可敦犊和县犊鼻山房小稿鹄鸣山犍州犍为郡犍为属国剩田剩员嵇含嵇绍嵇康嵇璜嵇康集嵇曾筠稍人稍篷舡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𤹬 每日一成语:西赆南琛 每日一词语:冰笋 每日一诗词:依韵和徐元舆读寄内诗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