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翟兴翟进翟钊翟角翟泉翟勍翟超翟斌翟善翟道翟强翟鼠翟酺翟銮翟璜翟翦翟魏翟方进翟汝文翟守素翟猛雀翟斌如翠麓翠屏山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𨆦 每日一成语:谬采虚声 每日一词语:惘然如失 每日一诗词:因读鲁论赓潘丈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