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 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双方救难事宜的约章。签约日期不详,自光绪十六年七月十七日(1890.9.1)执行。由清总理衙门与日本公使大鸟圭介签于北京。凡三款。主要规定:两国彼此拯救海上难民,所给之衣食、路费、医药或捞尸、埋葬等诸费,由该难民之国偿付,救难人员所用费用无庸偿付;救存对方遭难船只、货物所需人工等费,由收领该船只货物之人偿付。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相关 朐山县朐忍县朐衍之戎胞人长胞人丞脉经匍匐枝栽勉益斋偶存稿狭乡狮子吼狮子舞狮子林电台独化独坐独孤独断独山州独山军独木舟独石口独龙族独乐水独乐县独立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𤭛 每日一成语:三分似人,七分似鬼 每日一词语:古砖 每日一诗词:叔清留饮座上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