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 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双方救难事宜的约章。签约日期不详,自光绪十六年七月十七日(1890.9.1)执行。由清总理衙门与日本公使大鸟圭介签于北京。凡三款。主要规定:两国彼此拯救海上难民,所给之衣食、路费、医药或捞尸、埋葬等诸费,由该难民之国偿付,救难人员所用费用无庸偿付;救存对方遭难船只、货物所需人工等费,由收领该船只货物之人偿付。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相关 中额中𤳹中才人中大人中大夫中大同中大通中山尹中山国中山府中山狼中门使中卫郎中卫尉中太仆中从事中书令中书丞中书学中书郎中书房中书省中书科中书监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𣗲 每日一成语:抢抢攘攘 每日一词语:武殿試 每日一诗词:粤台山怀古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