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 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双方救难事宜的约章。签约日期不详,自光绪十六年七月十七日(1890.9.1)执行。由清总理衙门与日本公使大鸟圭介签于北京。凡三款。主要规定:两国彼此拯救海上难民,所给之衣食、路费、医药或捞尸、埋葬等诸费,由该难民之国偿付,救难人员所用费用无庸偿付;救存对方遭难船只、货物所需人工等费,由收领该船只货物之人偿付。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相关 李籍李鐩李骧李鱓李麟李籲李二措李七斤李七哥李八百李九龄李三才李士行李士翱李士瞻李大师李大性李大临李大信李大亮李大酺李万庆李上金李广利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𦊂 每日一成语:夺眶而出 每日一词语:翰林學士 每日一诗词:风雨晚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