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 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双方救难事宜的约章。签约日期不详,自光绪十六年七月十七日(1890.9.1)执行。由清总理衙门与日本公使大鸟圭介签于北京。凡三款。主要规定:两国彼此拯救海上难民,所给之衣食、路费、医药或捞尸、埋葬等诸费,由该难民之国偿付,救难人员所用费用无庸偿付;救存对方遭难船只、货物所需人工等费,由收领该船只货物之人偿付。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相关 别火令别石把别尔哥别头试别里哥别兵郎别兵曹别试所别十八里别石八里别失八里别失拔里别发洋行别吉太后别收别种别时细梨别里古台别驾从事别驾祭酒别载册籍别庵伯尔别儿怯不花别失八里局别失八剌哈思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𢌦 每日一成语:袭衣兼食 每日一词语:臨陣磨鎗 每日一诗词:十一二用喜雪韵四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