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 又称《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4.1.15)由盛宣怀与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上海。共十款。主要内容:湖北大冶矿局向日本兴业银行借款三百万日元,三十年为期,年息六厘,以大冶矿山及矿局财产作保,用向日本八幡制铁所按年出售矿石之价值还本付息。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相关 汲郡汲桑汲黯汲古阁汲冢周书汲冢纪年存真汲县山彪镇1号墓川县汛汜水汜水关汜水县池州池盐池头县池州府池州路池阳县池河营池北偶谈池州铜矿池州煤矿汝水汝州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𦴘 每日一成语:形影相追 每日一词语:祠醮 每日一诗词:游灌顶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