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 又称《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4.1.15)由盛宣怀与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上海。共十款。主要内容:湖北大冶矿局向日本兴业银行借款三百万日元,三十年为期,年息六厘,以大冶矿山及矿局财产作保,用向日本八幡制铁所按年出售矿石之价值还本付息。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相关 丘细春丘神勣丘逢甲丘虚谷丘就却丘慈锦丘豆伐可汗丘浮尤鞮单于丘除车林鞮单于仗头仗身仗内六闲付身代代子代王代尹代本代北代令代发代戎代州代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𢽁 每日一成语:主敬存诚 每日一词语:射击 每日一诗词:唐乐府十首·吊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