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制订的组织纲领。于清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1911.10.16)通过。共六章二十四条。规定都督府下设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有关军政各重要事项,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或顾问会讨论施行;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官员,亦均属都督之权限。九月四日为《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所取代。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相关 思禀管思文大纪思州田氏思孟学派思答笼剌思慕靺鞨思州宣慰司思补斋笔记思南宣慰司思辨录辑要思佗甸长官司思曩日安抚司思州军民宣抚司思补老人手订年谱蚂螂手品品子品级品官品秩品部品第品色衣品级山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𦆗 每日一成语:正儿巴经 每日一词语:傳歌 每日一诗词:山房秋日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