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制订的组织纲领。于清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1911.10.16)通过。共六章二十四条。规定都督府下设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有关军政各重要事项,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或顾问会讨论施行;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官员,亦均属都督之权限。九月四日为《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所取代。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相关 百福殿百辟刀百篇举百丈清规百丈禅师百川学海百日维新百石卒史百矢弧箭百司举要百鸡术衍百顷氐王百国春秋百宝香炉百官职田百官朝牌百姓条例百保鲜卑百家争鸣百家集谱百陵学山百子佛郎机百宝大盈库百家谱集钞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𦓼 每日一成语:越女齐姬 每日一词语:枨子 每日一诗词:清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