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制订的组织纲领。于清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1911.10.16)通过。共六章二十四条。规定都督府下设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有关军政各重要事项,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或顾问会讨论施行;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官员,亦均属都督之权限。九月四日为《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所取代。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相关 隆禧总管府隆布鼐·札西杰布隐士隐元隐占隐民隐圻隐官隐太子隐官工娵觜娵訾氏婕妤娷婚户律婚礼作婚娶官婉仪婉容婉约派嫏嬛杂志颇柱颇罗鼐传颇罗鼐·索南道结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𧄍 每日一成语:七十二贤 每日一词语:筆匠 每日一诗词:垤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