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制订的组织纲领。于清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1911.10.16)通过。共六章二十四条。规定都督府下设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有关军政各重要事项,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或顾问会讨论施行;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官员,亦均属都督之权限。九月四日为《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所取代。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相关 砧基簿砷白铜砥石砲破分破白破陵破题破头潘破产律破岗渎破羌县破洛那破格阙破柴都破白合尖破多兰部破逻真谷破六韩拔陵破丑重遇贵原原王原公原亢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㰏 每日一成语:错综复杂 每日一词语:瞽人 每日一诗词:虞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