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制订的组织纲领。于清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1911.10.16)通过。共六章二十四条。规定都督府下设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有关军政各重要事项,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或顾问会讨论施行;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官员,亦均属都督之权限。九月四日为《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所取代。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相关 紫姜苗紫宸殿紫蒙川紫禁城紫微令紫微省紫溪山紫溪水紫霄宫紫口铁足紫金鱼袋紫微侍郎紫微舍人紫微官碑紫霄真人紫山大全集紫竹林之战紫宸殿学士凿凿台凿岘凿空将军辉州辉特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𦏅 每日一成语:繁丝急管 每日一词语:五零二落 每日一诗词:芭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