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 清宣统二年四月十四日(1910.5.22)奉天交涉司使韩国钧与日本总领事小池张造、日商大仓喜八郎订于奉天(今沈阳)。共十五款。中国政府将大仓非法经营之本溪湖煤矿收回改为中日商人合办,大仓原产业充作股本加入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相关 六监六贼六赃六脩六卿六玺六部六畜六家六曹六辅六堂六馆六率六淫六博六朝六睑六腑六筦六嫔六韬六境六舞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𢁯 每日一成语:束在高阁 每日一词语:發旺 每日一诗词:和子瞻画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