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守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相关 长孙嵩长孙稚长寿县长寿津长坎囤长芦县长芦镇长杨宫长沙县长沙国长沙府长沙郡长沙窑长沙蛮长社县长武城长林县长林兵长岭山长岭府长物志长河县长官司长房录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𨓣 每日一成语:浅希近求 每日一词语:杀场 每日一诗词:答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