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元人百种曲元大都遗址元丰九域志元太宗实录元太祖实录元仁宗实录元氏长庆集元文宗实录元世祖实录元史艺文志元史氏族志元代白话碑元宁宗实录元成宗实录元曲选外编元次山文集元亨疗马集元君庙遗址元武宗实录元英宗实录元明事类钞元明宗实录元和观象历元和朋党录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𪨗 每日一成语:臣一主二 每日一词语:猪鼻 每日一诗词:和阳念三自武昌至京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