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答答儿答纳失里答剌罕军答禄与权答儿麻失里答失八都鲁答宗居士书答刺麻八剌答儿麻八剌剌吉塔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筋马肉马鹅眼鹅阙鹅湖山鹅尔浑城鹅黄豆生鹅湖之会傣历(曆)傣勐傣族傣锦傅傅山傅子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𥵥 每日一成语:旁门外道 每日一词语:输出 每日一诗词:侯庶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