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十箭十薮十道十翼十一曜十二卫十二寺十二州十二次十二军十二辰十二时十二府十二经十二律十二宫十二监十二卿十二部十十钱十七史十七帖十八反十八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𪊘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行舉 每日一诗词:再次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