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臧荼臧获臧庸臧琳臧霸臧文仲臧纡青臧孙子臧寿恭臧武仲臧荣绪臧莫孩臧梦解臧懋循殡霆军霆军纪略誓下州摭言摭异记摘印摘种辕辕门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𩰃 每日一成语:一人有罪 每日一词语:历落 每日一诗词:紫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