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广鹿岛广惠仓广惠司广惠库广惠院广智院广储司广源州广源库广舆图广漕渠广蕃苑广德州广德军广德湖广德路广九铁路广川书跋广乡侯国广文先生广平郡王广东三忠广东日报广东图说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𣳘 每日一成语:嘻嘻嗄嗄 每日一词语:經幃 每日一诗词:贺陈讲书谋仲诹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