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柳璨柳下惠柳子厚柳子镇柳天成柳元景柳中县柳中城柳公权柳公绰柳世隆柳亚子柳仲礼柳仲郢柳州府柳州路柳江人柳如是柳条边柳陈城柳林村柳河川柳河东柳宗元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𦏪 每日一成语:彼弃我取 每日一词语:採補 每日一诗词:岘山亭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