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通济堰通津门通课司通掖郎通惠河通御郎通善君通禁郎通道县通道学通鹤军通儒院通天冠服通艺学堂通正元宝通玄先生通玄真人通玄真经通议大夫通州之役通江蓝号通纪直解通纪集略通祀辑略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𥦲 每日一成语:端本澄源 每日一词语:卖技 每日一诗词:贬降至汝州广城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