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高密县高密国高密郡高隄县高隆之高隐传高斯得高惠真高景逸高智周高智宝高智慧高智耀高奣映高道悦高谦之高楼寨高禖台高墌城高模翰高僧传高德武高德政高遵裕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𧵛 每日一成语:狂吟老监 每日一词语:凡木 每日一诗词:取兰梅置几上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