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充容充媛充州蛮充庭车充场儒士妄念冰厅冰纨冰井务冰井台冰橘房闭纳问名问事问水集问学录问刑条例问影楼舆地丛书闯王闯将闯塌天羊车羊同羊希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㲭 每日一成语:偏三向四 每日一词语:砥刃 每日一诗词:沁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