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智部郎中智照塔铭智部员外郎智群白话报智天豹编造万年书案智慧端正长寿孝顺可敦犊和县犊鼻山房小稿鹄鸣山犍州犍为郡犍为属国剩田剩员嵇含嵇绍嵇康嵇璜嵇康集嵇曾筠稍人稍篷舡稍瓦石烈稍正上士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䖵 每日一成语:吸溜疎剌 每日一词语:声颡 每日一诗词:将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