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相关 明发谕旨明达学会明安太保明安达礼明纪全载明纪编遗明极楚俊明医杂著明时大夫明季北略明季实录明季南略明季遗闻明季稗史明受之变明法稽验明威将军明信将军明皇杂录明食货志明清史料明遗民录明德学堂明德慎罚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𪏡 每日一成语:甄奇録异 每日一词语:象牺 每日一诗词:千人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