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相关 平原君平原津平原郡平恩县平秩郎平皋县平准令平准务平准丞平准案平准署平凉户平凉县平凉府平凉郡平剡录平陵县平章事平寇志平寇县平粜仓平琴州平越卫平越州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𠮼 每日一成语:有为有守 每日一词语:城中谣 每日一诗词:太极诗上范天碧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