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相关 右昭仪右贵嫔右选郎右将军右觉义右骁卫右都护右都候右都督右校令右校丞右校尉右校署右监丞右候卫右部帅右部督右娥英右通进右通政右教坊右副管右常侍右领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𪙤 每日一成语:披红挂彩 每日一词语:水臌 每日一诗词:丑奴儿/采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