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相关 监国摄政王监中外官考使监津渠漕水掾监察御史里行监三省枢密院门监造诸般宝贝官紧紧火逍遥津逍遥座逍遥游逍遥大师逍遥山寨党长党正党州党项党锢党人碑党目记党守素党怀英党项马党项羌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𩂧 每日一成语:不牧之地 每日一词语:快满 每日一诗词:秋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