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相关 昆夷昆邪昆(崑)曲昆阳昆吾昆吴昆明昆弥昆都昆辨昆(崑)山县昆(崑)仑(崙)奴昆(崑)仑(崙)关昆(崑)仑(崙)舶昆(崑)仑(崙)塞昆台令昆邪王昆阳县昆明池昆明县昆明城昆明渠昆明湖昆泽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𡠚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余泽 每日一诗词:梁雅乐歌 皇雅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