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相关 郭孝恪郭汾阳郭怀一郭阿邻郭若虚郭茂倩郭林宗郭松林郭忠孝郭忠恕郭知运郭季产郭宝臣郭居仁郭药师郭柏荫郭虾䗫郭皇后郭祖深郭桓案郭虔瓘郭祥正郭崑焘郭崇韬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𥣲 每日一成语:大喜若狂 每日一词语:文旆 每日一诗词:如梦令 见终南山石刻,署云,承安五年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