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相关 蜀州蜀报蜀典蜀学蜀柱蜀科蜀郡蜀党蜀绣蜀黍蜀鉴蜀锦蜀碧蜀山氏蜀之盟蜀五铢蜀本纪蜀本草蜀石经蜀汉军蜀后(後)志蜀李书蜀学会蜀学报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𥼻 每日一成语:有章可循 每日一词语:杭育 每日一诗词:了恩典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