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储蓄银行则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度支部厘定。共十三条。规定凡代公众存放零款者,均为储蓄银行,应守此则例。凡开设储蓄银行者,须有资本五万两以上之各公司禀部注册,方准开办。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种。行中一切债务理事人均负无限责任。并对结帐核算办法及存款人之权利等,作了规定。 储蓄银行则例相关 司匡上士司戎大夫司列大夫司成宣业司竹都尉司关大夫司关中士司州司事司州刺史司农上士司农少卿司约中士司均上士司巫中士司更大夫司辰中士司吹中士司兵参军司役上士司库大夫司社中士司鸡中士司环中士司刺上士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𤯬 每日一成语:重光累洽 每日一词语:异氏 每日一诗词:洞霄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