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移注 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一种方法。即移授其他差遣窠阙。在任应移的职官、知县、县令或监当官,任满即予移注相应差遣。其他选人,须任满后一年,准许移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历任不犯赃私罪,准许移注与现任同等路分的差遣。进纳人六考,有职官等举主四员;摄官人改正官后六考,有职官等举主三员,皆许移注。 移注相关 条狼氏条法事类条支都督府岛夷岛夷志略邹邹干邹山邹子邹阳邹县邹忌邹柄邹衍邹济邹浩邹容邹捷邹喆邹鲁邹湛邹缉邹漪邹奭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𩅌 每日一成语:管城子 每日一词语:轮回道 每日一诗词:记小圃花果二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