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移注 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一种方法。即移授其他差遣窠阙。在任应移的职官、知县、县令或监当官,任满即予移注相应差遣。其他选人,须任满后一年,准许移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历任不犯赃私罪,准许移注与现任同等路分的差遣。进纳人六考,有职官等举主四员;摄官人改正官后六考,有职官等举主三员,皆许移注。 移注相关 巴泰巴海巴塘巴儿浑巴公原巴布泰巴布海巴东县巴东郡巴只吉巴丘山巴丘县巴丘城巴尔虎巴西县巴西郡巴杂尔巴多明巴克什巴里坤巴阿邻巴图鲁巴思哈巴思阔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𪋱 每日一成语:言而有信 每日一词语:敷衍 每日一诗词:过锦湾望岳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