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请章 唐代法律规定,皇太子妃大功(同祖者)以上亲,八议中人的期以上亲(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侄等称期亲)及其孙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的人犯死罪者,应列举其所犯罪行及应请之状(指符合上述三种人中某一条),定其应得刑罚后,不须经过门下省的审核,可别奏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则可减一等处罚。但犯十恶、反逆连坐、杀人、监守时奸妇女、盗、略人(拐骗人口)、受财枉法者,不得援用此律。 请章相关 使臣使君使相使副使犬部使持节使俄草使鹿部使东述略使东诗录使西日记使西纪程使西域记使者校尉使英杂记使俄日记使院牙职使琉球纪使德日记使于阗国记使匈奴中郎将侑例例生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𨕌 每日一成语:力学笃行 每日一词语:奮揚 每日一诗词:喜远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