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流配 ①刑名。将犯人发配到边远地方。《北齐书·元景安传附弟种传》:“自外同闻语者数人,皆流配远方。”唐律规定,犯流刑应发配至配所服役,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则役三年。其妻妾亦须随之同去,祖父子孙欲随者听之。②指服流刑的犯人。或称流配人、流人。参见“流刑”。 流配相关 湘山野录湘学新报湘路危言湘路周报湘路新志湘路警钟湘军志评议湘省大汉报湘绮楼日记湘绮楼全书湘军水陆战纪湘乡牛形山战国墓渤海渤澥渤泥国渤海军渤海县渤海国渤海郡渤海馆渤海国记渤海靺鞨渤海都督府渤海上京遗址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㫗 每日一成语:深切著明 每日一词语:懽如 每日一诗词:别张教授归独登拟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