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接受审理上诉案件,轻罪为终审,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置厅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民国沿置。 高等审判厅相关 节亲主节骑郎节塘寺节慎库节从虎贲节度大使节度判官节度副使节度推官节愍太子节度使留后节度副大使节度掌书记节度观察留后本心本末本业本司本色本纪本报本初本房本始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𣒶 每日一成语:发奸摘伏 每日一词语:快性 每日一诗词:酬和黄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