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接受审理上诉案件,轻罪为终审,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置厅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民国沿置。 高等审判厅相关 咸黑咸雍咸熙咸子关咸丰门咸丰县咸丰帝咸水港咸平县咸平府咸平路咸宁县咸州路咸阳县咸阳官咸阳郡咸阳桥咸应渠咸补海咸和苑咸淳仓咸驩县咸安公主咸通玄宝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𣔎 每日一成语:万物之祖 每日一词语:得色 每日一诗词:寄微之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