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破产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六十九条。对商人呈报破产、清算帐目及赔偿债务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阐明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查明属实后宣告于众,五日内由商会遴选该业董事清理破产事务。 破产律相关 酒醋面局酒课提举司涞水县涞流水涞水之战浙东浙西浙江浙派浙党浙漕浙东路浙西路浙江部浙江道浙江潮浙海关浙东纪略浙东运河浙东学派浙西运河浙江东道浙江西道浙江独立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𫓧 每日一成语:竹园精舍 每日一词语:抡打 每日一诗词:喜皎然师见访书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