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破产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六十九条。对商人呈报破产、清算帐目及赔偿债务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阐明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查明属实后宣告于众,五日内由商会遴选该业董事清理破产事务。 破产律相关 阿芋路阿达礼阿合马阿那瓌阿阳县阿苏特阿孛伯阿里别阿里骨阿里衮阿里喜阿里港阿利国阿灵阿阿其那阿林县阿昌族阿罗本阿罗出阿罗多阿罗思阿罗喊阿罗憾阿岱汗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𨎪 每日一成语:舟中之指可掬 每日一词语:挥逊 每日一诗词:客舍喜崔补阙司空拾遗访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