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破产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六十九条。对商人呈报破产、清算帐目及赔偿债务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阐明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查明属实后宣告于众,五日内由商会遴选该业董事清理破产事务。 破产律相关 耶律奴瓜耶律有尚耶律夷列耶律休哥耶律延禧耶律行平耶律刘哥耶律安礼耶律安抟耶律羽之耶律杨六耶律秃花耶律余睹耶律希亮耶律谷欲耶律阿思耶律阿海耶律贤适耶律迪越耶律岩木耶律宗真耶律绍文耶律挞烈耶律曷鲁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𪷤 每日一成语:浮一大白 每日一词语:平民習藝所 每日一诗词:朱樱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