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破产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六十九条。对商人呈报破产、清算帐目及赔偿债务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阐明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查明属实后宣告于众,五日内由商会遴选该业董事清理破产事务。 破产律相关 俞伯牙俞通海俞通渊俞通源俞菊笙俞焕章俞粟庐俞廉三弇中弇山园弇州史料弇山堂别集郗恢郗萌郗隆郗超郗愔郗鉴剑剑水剑外剑州剑枪剑南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𤚑 每日一成语:出奇制胜 每日一词语:螭盘虎踞 每日一诗词:喜迁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