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破产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六十九条。对商人呈报破产、清算帐目及赔偿债务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阐明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查明属实后宣告于众,五日内由商会遴选该业董事清理破产事务。 破产律相关 楚武穆王楚顷襄王楚恭孝王楚寇纪略楚衡阳王楚王酓鼎楚王酓肯鼎楚王酓章镈楚纪南故城楚疆三文忠传楚汉诸侯疆域志楚国文宪公雪楼程先生文集椻长楷书手想昆楞伽经楞伽峡楸林寨槐槐里县槐厅载笔榆中榆关榆林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𩆺 每日一成语:泥金帖子 每日一词语:殷殷洪洪 每日一诗词:君表自西林还城中以诗二首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