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破产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六十九条。对商人呈报破产、清算帐目及赔偿债务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阐明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查明属实后宣告于众,五日内由商会遴选该业董事清理破产事务。 破产律相关 中藏府中藏经中藏钱中二千石中大夫令中山三器中山王尚中山王胜中山王中山长城中山文公中山成公中山武公中山刻石中山复国中山宫令中山宫署中山郡王中山桓王中山桓公中千户所中卫大夫中卫将军中元克复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㾴 每日一成语:否终复泰 每日一词语:了事环 每日一诗词:大明老僧年七十五日诵法华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