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 清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1910.9.28)订于北京。清政府为造津浦铁路向德、英银行续借四百八十万英镑,所订条件与《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基本相同,惟增加直、鲁、苏、皖四省厘税三百六十万两作保。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相关 贺江贺讷贺玚贺县贺邵贺表贺祉贺胜贺琛贺铸贺循贺赖贺锦贺瓖贺一龙贺人龙贺长龄贺仁杰贺世贤贺令图贺兰祥贺寿慈贺伯颜贺若弼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𧣛 每日一成语:以一当百 每日一词语:响铁 每日一诗词:移居 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