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 清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1910.9.28)订于北京。清政府为造津浦铁路向德、英银行续借四百八十万英镑,所订条件与《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基本相同,惟增加直、鲁、苏、皖四省厘税三百六十万两作保。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相关 赵耶利赵叔向赵昌言赵明诚赵季良赵秉文赵秉钧赵秉温赵金龙赵学敏赵宝英赵宗儒赵官家赵官堡赵宣子赵肃侯赵居信赵孟坚赵孟𫗲赵绍祖赵城县赵城藏赵贲亨赵南星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𪫫 每日一成语:王佐之才 每日一词语:绛纱幔 每日一诗词: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