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 清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1910.9.28)订于北京。清政府为造津浦铁路向德、英银行续借四百八十万英镑,所订条件与《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基本相同,惟增加直、鲁、苏、皖四省厘税三百六十万两作保。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相关 竟陵县竟陵派竟陵郡竟陵八友𧊒壶翊卫翊府翊善翊一府翊二府翊卫司翊卫府翊卫官翊卫郎翊正司翊军郎翊卫大夫翊卫中郎翊卫府郎翊左将军翊右将军翊师将军翊后(後)将军翊军将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𠭔 每日一成语:死要面子活受罪 每日一词语:廣夷 每日一诗词:次林子长教授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