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奖励公司章程 清政府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章程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二十条。规定官绅商民等投资兴办公司五十万元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元以上者得为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带,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二十三年改订为凡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以上即可按等给予奖励,商人已有职衔的,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的,亦可分别给奖。 奖励公司章程相关 安石榴安平州安平县安平君安平桥安平镇安东州安业县安生儿安乐王安乐州安乐县安乐栅安乐堂安市县安民厂安边府安邦彦安戎城安西王安西厅安西州安西府安西路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𦏟 每日一成语:泥雪鸿迹 每日一词语:煞星 每日一诗词: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