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重罪十条 《北齐律》规定之十种重罪。北齐河清三年(564),尚书令赵郡王高叡等上《北齐律》十二篇,又列重罪十条。其罪名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之禁令,并规定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相关 趉胡吕乌甘豆可汗超迁超转超乘超陇将军超武将军超性学要堤博博士博州博县博启博昌博明博征博籴博洛博隘博士厅博山县博山炉博平县博白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𣅾 每日一成语:小里小气 每日一词语:協一 每日一诗词:曹承制知永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