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钞法条约 金代钞币法之一。泰和七年(1207)五月议立,七月敕行。凡民间贸易、典当,一贯以上并用钞,不用钱。犯者徒二年,告者有赏。商旅携带现钱不得过十贯,官民之家存留现钱多者许送官换钞,携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钞法条约相关 忆秦娥忆昭楼洪杨奏稿计计书计史计吏计成计会计帐计岸计相计省计部计偕计然计篇计簿计斤县计六奇计议官计式水计有功计口授田计里画方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𨞪 每日一成语:珠玉之论 每日一词语:惑營 每日一诗词:送陵州路使君赴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