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钞法条约 金代钞币法之一。泰和七年(1207)五月议立,七月敕行。凡民间贸易、典当,一贯以上并用钞,不用钱。犯者徒二年,告者有赏。商旅携带现钱不得过十贯,官民之家存留现钱多者许送官换钞,携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钞法条约相关 思可法思机发思同州思任发思伦发思问录思州府思茅厅思茅关思明州思明府思明路思的克思城州思南府思恩州思恩府思陵戍思琅州思痛记思禀管思文大纪思州田氏思孟学派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𨃢 每日一成语:纵目远望 每日一词语:居庐 每日一诗词:游再兴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