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钞法条约 金代钞币法之一。泰和七年(1207)五月议立,七月敕行。凡民间贸易、典当,一贯以上并用钞,不用钱。犯者徒二年,告者有赏。商旅携带现钱不得过十贯,官民之家存留现钱多者许送官换钞,携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钞法条约相关 贺瓖贺一龙贺人龙贺长龄贺仁杰贺世贤贺令图贺兰祥贺寿慈贺伯颜贺若弼贺拔仁贺拔允贺拔岳贺拔胜贺知章贺金声贺承珍贺贻孙贺皇后贺逢圣贺惟一贺兰进明贺娄子干(幹)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𪣻 每日一成语:简忽所见 每日一词语:賱賰 每日一诗词:临江仙 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