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附带投纳 委托他人代为缴纳赋税,称附带投纳。清雍正十三年(1735)定,直省州县小户钱粮,数在一两以下、住址离县远者,可将钱粮交与数多之户,附带投纳,于该户纳赋之印票内注明。如数在一两以上,及为数虽少,而情愿自行交纳者,仍遵例自封投柜。 附带投纳相关 北司北辽北戎北寺北匠北至北曲北齐北关北州北江北军北运北杏北里北闱北汶北宋北陆北制北岳北使北征北周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𩡠 每日一成语:鱼水情深 每日一词语:诰命人 每日一诗词:诸人见和返魂梅再次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