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附带投纳 委托他人代为缴纳赋税,称附带投纳。清雍正十三年(1735)定,直省州县小户钱粮,数在一两以下、住址离县远者,可将钱粮交与数多之户,附带投纳,于该户纳赋之印票内注明。如数在一两以上,及为数虽少,而情愿自行交纳者,仍遵例自封投柜。 附带投纳相关 萧育萧注萧诚萧绎萧革萧栋萧柳萧勃萧复萧俛萧衍萧统萧洽萧泰萧振萧晅萧特萧常萧铣萧鸾萧梁萧综萧琮萧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𢤆 每日一成语:穿壁引光 每日一词语:榆莢 每日一诗词: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