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附带投纳 委托他人代为缴纳赋税,称附带投纳。清雍正十三年(1735)定,直省州县小户钱粮,数在一两以下、住址离县远者,可将钱粮交与数多之户,附带投纳,于该户纳赋之印票内注明。如数在一两以上,及为数虽少,而情愿自行交纳者,仍遵例自封投柜。 附带投纳相关 录黄录遗录疏录事司录尚书录鬼簿录事参军录尚书事录事参军事录勋清吏司录尚书六条事隶隶仆(僕)隶户隶书隶臣隶农隶妾隶首隶续隶释隶子弟隶臣妾居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𨑵 每日一成语:三尺焦桐 每日一词语:瓦钵 每日一诗词:讯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