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附带投纳 委托他人代为缴纳赋税,称附带投纳。清雍正十三年(1735)定,直省州县小户钱粮,数在一两以下、住址离县远者,可将钱粮交与数多之户,附带投纳,于该户纳赋之印票内注明。如数在一两以上,及为数虽少,而情愿自行交纳者,仍遵例自封投柜。 附带投纳相关 二大二卫二公二尹二甲二司二圣二台二江二丞二伯二陆二拍二京二府二话二陕二南二品二庭二姚二桥二率二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𦾏 每日一成语:影响之见 每日一词语:從輦 每日一诗词:朝邑蔡主簿期不会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