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清同治七年三月九日(1868.4.1)签于北京。凡十款。主要内容:(1)遴委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审办各国租界内案件,刑讯、管押被控华民;(2)案件牵涉外国人者,须由外国领事或派其他外国官员“会审”;(3)须由外国人在中国委员处“看管一切”。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相关 哀乌哀牢哀章哀牢传哀牢县哀牢国哀忠集哀烈录亭亭长亭父亭户亭民亭佐亭卒亭侯亭尉亭鄣亭隧亭公主亭母马亭啬夫亭独尸逐侯鞮单于亮州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𡞍 每日一成语:十年磨一剑 每日一词语:浯溪 每日一诗词:秋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