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上海租界权限章程 又称《上海会审公廨合同》。清光绪二十八年五月五日(1902.6.10)订于上海。共四款。规定:凡华人之间的民事案件,原告应在被告居住地之公堂呈控;华人犯租界章程者,在所犯之租界公堂审讯;凡华洋混合的民事案件,原告为洋人而非法国籍人,华人被告不论居何租界,都应控告于公共租界公堂,原告为法人则应控告于法租界公堂;刑事案件亦同。 上海租界权限章程相关 子使子鱼子庚子学子驷子城子南子思子贱子重子将子美子姚子夏子盐子恶子钱子般子高子部子羔子展子常子婴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𪻐 每日一成语:目不暇接 每日一词语:敌饮 每日一诗词:陪王卿郎中游南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