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国矿务正章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共十五章七十四款。规定农工商部设立专司专管矿务一切事宜;凡前此按旧章开采矿产之华洋各商,均须依照新章修改增补。外商所订合同条款有占夺华民生计及有碍中国主权、地方治理者,也应妥为修改;凡为华商,皆可承办开矿,与中国有约之各国外商,允愿遵守中国之法律者,也可与华商合股禀请承办。此章颁行之后,原订《暂行矿务章程》即失效。 大清国矿务正章相关 治治中治水治书治平治田治市治民治所治法治剧治期治元多治世王治仪正治民长治安策治礼郎治徒娱治道集治中从事治书执法治书御史治水筌蹄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𤒑 每日一成语:有口无行 每日一词语:矬人 每日一诗词:谢吴提干惠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