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印刷物专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颁行。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一切印刷机关、报馆、杂志社必须向印刷总局或地方官署注册,不得刊印毁谤、讪谤、诬诈文字,否则课以罚款或监禁。 大清印刷物专律相关 仓部侍郎仓部郎中仓曹参军仓部员外郎仓曹参军事仓城村铸铁遗址月支月氏月令月市月伦月名月阳月坛月孛月折月表月河月建月选月活月校月离月课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𦉐 每日一成语:蠹国嚼民 每日一词语:法制 每日一诗词:余居高安三年晨入莫出辄过圣寿访聪长老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