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印刷物专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颁行。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一切印刷机关、报馆、杂志社必须向印刷总局或地方官署注册,不得刊印毁谤、讪谤、诬诈文字,否则课以罚款或监禁。 大清印刷物专律相关 指物论指南车指南针指南鱼指挥使指南正法指挥同知指挥佥事指挥使司垫江垫底垫陌垫江县垫江郡按出按陈按劾按班按答按札儿按台山按赤带按竺迩按塔伦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𨆱 每日一成语:浓墨重彩 每日一词语:心呂 每日一诗词:和张文纪咏雪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