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印刷物专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颁行。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一切印刷机关、报馆、杂志社必须向印刷总局或地方官署注册,不得刊印毁谤、讪谤、诬诈文字,否则课以罚款或监禁。 大清印刷物专律相关 卫籍卫瓘卫三畏卫士令卫士丞卫士署卫千总卫子夫卫夫人卫元君卫文公卫方济卫平侯卫生司卫司马卫出公卫匡国卫成公卫成侯卫庄公卫汝贵卫守备卫安王卫声公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𥎊 每日一成语:矜才使气 每日一词语:卜课 每日一诗词:正月十八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