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印刷物专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颁行。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一切印刷机关、报馆、杂志社必须向印刷总局或地方官署注册,不得刊印毁谤、讪谤、诬诈文字,否则课以罚款或监禁。 大清印刷物专律相关 金钟(鐘)罩金俊明金胜关金哀宗金宣宗金莲川金积堡金部司金部郎金瓶梅金瓶堡金陵关金陵府金匮县金堂县金银库金银错金章宗金维新金堤关金朝兴金雁桥金雅妹金景祖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𧪵 每日一成语:十相俱足 每日一词语:積流 每日一诗词:踏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