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印刷物专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颁行。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一切印刷机关、报馆、杂志社必须向印刷总局或地方官署注册,不得刊印毁谤、讪谤、诬诈文字,否则课以罚款或监禁。 大清印刷物专律相关 十八班十八路十九州十九畏十九侯十九路十三史十三场十三行十三州十三阶十三经十三省十三科十三站十三家十三陵十三曹十大经十王亭十夫客十五省十五勐十五喧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𢡰 每日一成语:握钩伸铁 每日一词语:贝筵 每日一诗词:颂古三十一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