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国籍条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大清国籍条例相关 田琛田期田雄田雯田畴田畯田赋田税田腴田禄田强田锡田瑴田臧田需田鲔田横田儋田豫田融田赞田繻田九成田九霄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𨚈 每日一成语:封金挂印 每日一词语:連闥通房 每日一诗词:裴相公大学士见示答张秘书谢马诗,并群公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