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清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97.5.27)督办铁路总公司事务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银团代表在武昌签订。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借款四百五十万镑,九扣实付,年息四厘;前十年不还本,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分二十年还清;(2)以本铁路及其产业担保;(3)合同期内无论何事,比公司不得让他国商民管理干涉,并不能将此合同转与他国及他国之人。此称“草合同”。旋又签订正合同,见“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相关 终军终养终童终黎终南山终南县终南十志驺驺人驺县驺忌驺衍驺忌子驺虞幡驻泊驻跸驻跸山驻防八旗驻防庄田驻防将军驻京八旗驻京喇嘛驻藏大臣驻粤八旗志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𧝂 每日一成语:三日耳聋 每日一词语:苞总 每日一诗词:纵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