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收山未尽事宜续立文约 清政府与沙俄订立的条约。又称《会议管辖哈萨克等处条款》。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94.1.1),由伊塔兵备道英林与俄方官员柏勒满等签于塔尔巴哈台(塔城)。系关于《收回巴尔鲁克山文约》执行中善后事宜的规定。凡四款。主要内容:至前订条约签字日,未从俄方交还的中国地方迁出的俄属哈萨克人即归中国管辖;他们与已迁回俄境的哈萨克人的案事,定于光绪二十年在塔城由中俄双方官员会办解决。 收山未尽事宜续立文约相关 陶安陶谷陶范(範)陶凯陶岳陶侃陶河陶孟陶钧陶说陶夏陶称陶渚陶梁陶琰陶雅陶铸陶谦陶模陶舆陶璜陶潜陶澍陶器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䱄 每日一成语:打瓮墩盆 每日一词语:大庭氏 每日一诗词:湖上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