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传首 指传送被杀人犯之首级。《东观汉纪·光武纪》:“(吴汉)夷述妻子,传首于洛阳。”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谈献五·郭希颜邪说》:“(郭希颜)婴世宗之怒,传首九边。”明代刑法制度中亦采用。多用于明中叶以后失地或其他重大失误之封疆大吏,以示警戒。 传首相关 河堤谒者河道总督河道钱粮河源纪略河中节度使河东长官司河东节度使河东先生集河西人物志河西五大渠河西节度使河岳英灵集河姆渡文化河南大学堂河南白话报河南机器局河南清吏司河洛行年记河朔访古记河湖地租银河滩养蚁法河工器具图说河东河道总督河西字大藏经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𧓠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矆睒 每日一诗词:拟四愁诗(并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