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死刑 刑法名目。即处死人犯之刑罚。历代规定不同,但均为刑罚中之最重者。唐律定为“五刑”之五。分绞与斩二等。死刑执行日期在秋冬二季,即秋分以后,立春以前,非此期不得执行。但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则无限期。此外,在大祭祀、致斋(皇帝大祭前斋戒)、朔望(初一、十五日)、上下弦日、二十四节气日、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正、五、九月)及假日均不得执行。行刑前仍应三次请奏皇帝(三覆奏),批准后三日始能执行。怀孕妇女犯死罪者,产后百日始能行刑。能赎罪者,赎铜一百二十斤。 死刑相关 斧斧钺司采采女采办采地采芑采邑采桑采薇采风报采石矶采访使采药师采石之战采金伯克采捕衙门采铜伯克采硫日记采薇僧集采访处置使采红铜伯克采菽堂笔记籴本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𤄵 每日一成语:元龙豪气 每日一词语:蝉嘒 每日一诗词:【双调】大德歌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