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包租 ①即定租呆交。参见“定租”。②亦称包佃。富户承租地主土地,又以高额地租转佃给农民,从中分割部分地租的租佃形态亦谓之包佃。包佃主即二地主。参见“赔主”。 包租相关 管理旧营房大臣管理直年火药局管领珠子民匠官管理新营房大臣管理太医院务大臣管理太常寺事大臣管理户部三库大臣管理光禄寺事大臣管理国子监事大臣管理鸿胪寺事大臣管领怯怜口总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管理军咨处事务大臣管理钦天监事王大臣管理京师大学堂事务大臣管领大都蓟州等处打捕提举司管领上都等处诸色人匠提举司管领怯怜口诸色民匠都总管府管领诸路怯怜口民匠都总管府管领随路打捕鹰房民匠总管府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府管领大都等处金玉民匠稻田提举司管领打捕鹰房民匠达鲁花赤总管府管领种田打捕鹰房民匠等户万户府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𢛔 每日一成语:茫无定见 每日一词语:精廬 每日一诗词:悼甥女叶琼章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