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田房契捐 清末捐税之一。光绪二十八年(1902)创始于湖北。置买田房立契纳税,每契价一两于例征正税三分之外,另征三分契捐,连同正税共征六分,以一分留作州县办公经费,另五分用于教案赔款、庚子赔款或其他项目。宣统元年(1909)各省相继仿行。 田房契捐相关 朝天官朝日仪朝日坛朝议郎朝那县朝阳县朝阳府朝邑县朝奉郎朝宗桥朝前市朝请郎朝散郎朝集使朝歌县朝鲜族朝上典官朝市丛载朝议大夫朝列大夫朝阳起义朝奉大夫朝请大夫朝野佥载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𨇥 每日一成语:凿枘圆方 每日一词语:瑤篇 每日一诗词:湘中寒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