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停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停职相关 列尉大夫列侯行人列侯洗马列侯门大夫列尉大夫府师友师尉师尉大夫师尉大夫府讲《书》祭酒讲《诗》祭酒讲《易》祭酒讲《礼》祭酒讲《乐》祭酒讲《春秋》祭酒决曹掾决曹史次舍次长次设次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伍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𡞩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寻察 每日一诗词:云安公主下降奉诏作催妆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