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褫职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清乾隆时湖北按察使周季尝袒庇属员,褫职,免治罪。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 褫职与免官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一等。同年又规定文官惩戒的第一种亦是褫职,自受处分之日起,非经过两年不得复任。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北洋政府又规定褫职为司法官惩戒的第二种。指失去现职,公罪非经三年,私罪非经十年,不得再行就职,并得降官。 褫职相关 丙署丙科丙字库大使兰省兰台寺民爵民师民政长民政厅民政厅长乐公乐官乐探乐营将乐府仆射乐府音监乐府倡监乐府游徼乐府钟官礼官大夫归义王归义越侯归汉里君立法院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𨞑 每日一成语:去暗投明 每日一词语:形局 每日一诗词:仙人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