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监察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监察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二、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免所属官吏;三、任监察会议的主席;四、国民政府发布有关监察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监察院院长相关 兵站总监兵部左右侍郎兵马司都指挥使护军使护军司徒护军监军护羌长史护羌司马护羌从事护羌将军护苑使者护田校尉护乌桓长史护乌桓司马护乌桓从事护都水使者护羌中郎将护越中郎将护蛮中郎将护西域副校尉扶尉扶尉大夫扶风都尉扶尉大夫府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𡠤 每日一成语:长治久安 每日一词语:火崩崩 每日一诗词:点绛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