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村息讼会 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其职权为调解、公断命案以外的讼事。设会长一人,公断员五至七人。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会长由公断员互选。 村息讼会相关 成汉将军戎士戎校戎首戎帅戎幕戎政尚书协办机近权要权贵权幸老上单于老上稽粥单于亚父夺爵邪吏邪臣匠宰多模负弩匈归都尉交子务交钞库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𩋵 每日一成语:高才绝学 每日一词语:行錫 每日一诗词:解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