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司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四、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司法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司法院院长相关 起居省起居院起复起部起部尚书起部郎起家栽接使载师载师下大夫载师中大夫殊祥总管府顾命大臣砲(炮)兵科破白合尖破奸将军破阵将军破羌将军破羌都尉破虏将军破贼都尉破贼校尉破敌将军烈武将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𩐥 每日一成语:斗挹箕扬 每日一词语:元会 每日一诗词:老农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