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避房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高下去取。若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属关系,则应避嫌,将试卷转别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亦行此法。 科举考试防弊措施之一。宋制,省试时,应试者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是否录取和等第高下。遇应试者与本房考官有亲戚关系时,得转送他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等均采用此法。 避房法相关 长安西市令长安厨令长兴苑长芦都转运盐使司长河西里管军招讨使司长官长官司长官司长官长官司副长官长春州钱帛司长春苑长春宫使长贰长秋少令长秋中尹长秋令长秋寺长秋丞长秋监长秋监少令长秋监令长秋卿长信少府长信寺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𣕛 每日一成语:洋洋盈耳 每日一词语:掎扢 每日一诗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