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新科明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科目名。神宗熙宁四年(1071)后,改明法科置,只许以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徽宗时罢。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复设,绍兴十六年(1146)又罢。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 独设进士科。对于熙宁五年以前的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特设新科明法以备应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废, 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复置, 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又罢废。 新科明法相关 提举汴河堤岸司分治监都水监勾当官诸埽物料场官弩坊署令丞甲坊署令丞东西作坊太史少监浑仪副监浑仪监丞判司天监司天监丞司天监提点司天监提学司天监教授司天监学正天文科管勾算历科管勾三式科管勾测验科管勾漏刻科管勾阴阳管勾押宿官司辰官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𧀃 每日一成语:尽如所期 每日一词语:兀顏 每日一诗词:敖茂才论诗